医疗器械类-法规汇总1-1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7-04-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17-04-06)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7-02-0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17-02-08)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25号)(2016-03-23)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9号)(2015-12-2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8号)(2015-10-21)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5号)(2015-07-14)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实施的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三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制条件。
第十五条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医疗器械制造厂和设施是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先决条件(以下简称(《规范》)。工厂的布局,建设和配套设施应与医疗器械的特性和规模相适应,便于清洁和日常维护。周围环境不得相互影响《规范》要求,厂房和设施应符合生产要求,生产,管理和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企业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和质量会产生影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因素不会影响周围环境。大气尘埃浓度,细菌浓度低,危害的地方空气中的富含物质很小,远离码头。铁路,主要道路和工厂排放大量灰尘,烟雾和有害气体,如空气和水,PCR实验室装修公司哪家好,污染严重,以及噪音受到干扰的区域。 2.工厂生产车间和行政区域等不同功能区域不得相互影响。根据产品生产要求《规范》的要求,工厂和设施应基于要生产的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和相应的清洁度要求合理的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区域应有足够的空间。在生产车间设计之初,应充分考虑车间面积,净化水平,功能和面积。生产空间应与产品类型,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区域应根据工艺流程进行划分。外部环境不会影响产品质量《规范》。如果产品有特殊要求,应确保工厂的外部环境不能质量。必要时应验证影响。 1.不同产品不能同时或共线生产相互影响,应防止辐射噪声污染。 2.如有必要,验证工艺用水和空气净化系统的净化效果。产品功能设置相应的检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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