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应使用与自己体重相匹配的动力伞伞衣,配备无线电双向能动通讯器材。
第二十八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必须戴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配带计时表和高度表。必要时还应穿戴防护和救生装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禁止动力伞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三十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员每年由中国航协进行一次年检,审核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水平,并颁发新的证书。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飞行员不得进行除训练飞行以外的任何飞行,待补检合格后,再颁发证书。参加年检的飞行员,应按规定交纳年检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发生事故,按一等:人员死i亡;二等:人员重i伤,动力伞报废;三等:人员骨1折,动力伞严重损坏的等级标准,分别在12小时,24小时,72小时的时限里,由所在俱乐部经上级地方航空运动协会上报中国航协。各地方协会,应对二等以上事故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报中国航协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飞行人员
第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学员、飞行员、飞行教员和飞行技术检查员。动力伞飞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求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航空法规和飞行纪律,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必须是取得B级以上技术标准的滑翔伞运动员或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的飞机跳伞运动员;
(四)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记录本》。
第十三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章第十二条申所列条件;
(二)完成了动力伞教学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和时间,动力伞出租,经理论考试和飞行考试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飞行员参加飞行训练和比赛,特别是执行其它任务飞行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动力伞飞行条例
每次飞行前必须检查,当感到任何有可能影响安全的疑虑时,就不要飞行。
任何不利气象条件下不要飞行;风速超过6.7m/s不要飞行;侧风超过20度、4.4m/s不要飞行。
飞行是必须戴头盔和目镜。
要特别注意保护长发,避免衣服和身体接触螺旋桨、滑轮和操纵绳。
起飞是缓缓加大油门,机体开始运动,当伞充气并升到头顶正确位置后,加大油门
着陆时侧风不要超过20度,如有情况复飞。
不要同时蹬两个脚操纵棒,不要频繁操纵。
在飞行高度低于30米时做机动飞行要注意保持高度,适当加大功率,以免降低高度
不要在如果发动机突然停车时不能安全着陆的空域飞行
不要在危险地区,如高压线、树林和建筑物等上空飞行,不要试图穿过障碍物。
起飞和着陆应正对风。如不可避免地要顺风着陆,风速必须小于3.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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