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微生物实验室基本要求(7区布局之二)
4.培养基制作室:
培养基室是制作、配制微生物培养所需培养基及检验用试剂的场所,其主要设备应为边台与药品柜。
a.边台上要放置电炉,以满足熔化煮沸培养基时用;
b.边台材料要耐高热、耐酸碱;
c.药品柜分门别类存放一些一般药品及试剂;
d.危险、易腐有毒有害药品单独设保险柜存放;
e.边台上要放天平,以称取药品用。
5.洗涤消毒室:
洗涤消毒室用以消毒洗涤待用与已用之玻璃器皿,培养基及污物,其面积应大于10m2
。
为满足洗涤消毒的功能,洗涤消毒室应设有:
a.1-2个洗涤池,洗涤池上下水网要畅通;
b.器皿柜或实验台,以放置洗涤好器皿;
c.高压灭菌锅,其所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负荷;
d.室内安有通风装置(通风柜)或换气扇;
e.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在该室内,设供日常检验用水蒸馏水器装置。
6.理化分析室:
(如果没有条件,这个可以和微生物常规实验室合并)理化分析室是物理化学分析的主要操作室
a.实验台与细菌操作室要求相同
b.设置通风柜以满足加热、消化、干燥、烧灼和化学处理等工作需要;
c.洗涤池。
7.仪器室:
如果没有条件,这个可以和微生物常规实验室合并,用以放置显微镜、电子天平及理化分析用小型仪器;
a.要求清洁干燥、防潮防虫、避光;
b.仪器台要稳固、牢靠。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7 通风与净化空调
7.2 气流组织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定向流,即应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
7.2.2 I级洁净用房室内气流组织宜采用垂直单向流, 局部 I级洁净用房宜采用四周加围挡壁的垂直单向流,其他级别洁净用房宜采用非单向流。
7.2.3 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应比下方控制区面积每边至少各大 20cm以上。
7.2.4 局部 I 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下方,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应设柔性或刚性围挡壁。围挡壁至少下垂至送风口下 0.5m,果汁SC车间装修设计公司推荐,也可低于操作面。
7.2.5 当围挡壁离地高于 1.8m时,若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不小于全室面积的 1/14,则局部 I级洁净用房的Ⅱ级背景环境中可不另设送风口。
7.2.6 Ⅰ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当只能一侧布置时,生产线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7.3 净化送风参数
7.3.1 Ⅰ级洁净用房操作台高度(一般为地面上 0.8m)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 0.2m/s,如操作面为实体平面,此高度可上调 0.25m。
7.3.2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的换气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Ⅱ级不小于 20 次/h
Ⅲ级不小于 15 次/h
Ⅳ级不小于 10 次/h
无等级要求不小于 5 次/h
7.3.3 新风量按每人不小于 40m3/h 设计,还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7.3.4 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5Pa 的静压差。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10Pa 的正压差。
7.3.5 产生污染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控制污染要求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4 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
4.3 环境参数
4.3.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参见附录 B。
2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I 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20~25℃,相对湿度应为 30%~65%;Ⅲ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18~26℃,相对湿度应为 30%~70%。
4.3.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50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200 lx。
2 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不宜低于 100 lx。
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4.3.3 I 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 65dB(A) ,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 60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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